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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力度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不严、与“放权、管理、服务”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真正实现以水定水、量水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抓好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落实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要求,加强与有关规划审批部门、区域管理机构、项目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水资源理论认证工作。

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明确实施范围。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条件,对流域自贸区和其他地方开发区的水资源改革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省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当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前期工作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地区,不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具体管理模式可根据当地的部署要求确定。

严格的技术审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受理和审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水资源论证质量,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论证内容有明显重大缺陷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以水资源管理和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审查建设项目取水和生态流量保证目标、河水配置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用水定额等指标,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证。
区域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全省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确保了《规划》各项要求的落实,并有效地将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从而达到定水、定水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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