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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严格的技术审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受理和审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水资源论证质量,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论证内容有明显重大缺陷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以水资源管理和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审查建设项目取水和生态流量保证目标、河水配置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用水定额等指标,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证。

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需要分析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根据生态流量**目标提出评价区域,流域水量配置指标、地下水总取水量及水位控制指标、区域总用水量及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提出本项目总用水量及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提出了工程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审核的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资源示范工作将纳入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探索建立水资源示范工作信用评价体系,严惩在水资源示范工作中弄虚作或委托单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每一次开发建设都意味着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这种配置和利用意味着水资源的现状会发生发展和变化,进而可能产生这种和那种影响。因此,面对未来高标准、高要求的开发建设,在水资源有限、稀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合理利用,是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开展水资源论证十分必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能源、交通、水资源一度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北方和沿海一些城市和地区也出现了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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