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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缺乏统一规定:目前许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追求建设项目是否有可靠的水源,没有对建设项目周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全面分析。这只解决了建设项目本身的水资源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水资源的安全问题。

由于日常生活中水资源污染和浪费严重,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但在实际的示范工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因此要加快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作的步伐。
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应当由具有评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取水的迫切需要及时提出评审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证预申请的技术依据。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结合水源和取水口,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进行评审。

明确了区域评价的技术要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要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明确提出总量控制目标开发区水资源配置要充分体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推进集中供水、供水和循环用水,统筹安排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突出论证重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时,要进一步突出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口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建设项目取水口是否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保证目标要求、配水指标、地下水总取水量及水位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取水量是否满足节水要求等。
国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池塘、水库用水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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