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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有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土保持验收、水资源论证、土地复垦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法律、法规、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建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行洪论证报告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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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价格面谈 服务一对一 发货方式快递 发货地点重庆 发货时间7天
下半年珠江水利会将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和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在“补短板”和“强”上下功夫,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一是抓机遇补短板。聚焦顶层设计、重大工程和重大,加快推进流域“十四五”水安全**规划编制,做好大藤峡工程左岸运行管理和右岸工程建设,全力推动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工程前期工作,抓好流域水量统一调度,不断提高补短板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持续发力强。强化水资源、河湖、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政务等,认真开展专项监督和自主督查,按时保质完成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能力和水平。三是从严从实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全面推进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项工作,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建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星级评价)的单位是否可以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因此,没有星级的单位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建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围堰拆除是否纳入水土保持措施?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围堰修筑和拆除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围堰拆除涉及土石方转运、堆放,应当做好有关水土保持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环境,需要对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进行合理分析。在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时要对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定,针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将先介绍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对水土流失现状进行分析,再指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关问题,提出方案编制的措施。
建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从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时限看,一般不超过10年就会有新规定新要求,因此开发区的水土保持方案可按不超过10年考虑。如果开发区有明确的开发规划,可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并验收。《重庆市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要点》明确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满后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对原方案跟踪评价,编制下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审批。各地可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的时效期,但不宜太长。
【水土保持】开发区的水土保持方案与单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很大不同,是对一个较大区域、一段时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总体部署、全面管控。主要任务与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研究确定开发区防控水土流失的整体部署,防治措施体系的整体构建,统一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等级、标准,形成系统完整、标准一致的水土保持工程体系;二是明确开发区“五通一平”阶段(含土地一级开发),以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管理区域(如市政工程区、公共设施区等)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确定并落实具体的防治措施;三是、约束开发区入驻企业的水土流失防治,并在后续入驻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中予以具体落实,督促实施。
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力度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不严、与“放权、管理、服务”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真正实现以水定水、量水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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