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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对矿区界线,地表和地下水文资料,废石堆和其他外露物质的理化性质,废石堆和采空区的体积和位置,矿井、断层和不稳定的尾矿场等危险地段的位置进行勘测,并对矿区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根据以上资料,初步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和复垦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是加强对土地复垦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同时,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要定期报告有关土地复垦情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
三是建立土地复垦资金**机制。有没有资金,是土地复垦工作能不能真正落实的基础、**。从实践中看,大量损毁土地没有得到复垦重要的原因就是资金没有落实,以至于土地复垦义务人逃避责任,把包袱甩给了国家。因此,为了防止和杜绝此种情况的出现,条例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建立土地复垦资金**机制。有没有资金,是土地复垦工作能不能真正落实的基础、**。从实践中看,大量损毁土地没有得到复垦重要的原因就是资金没有落实,以至于土地复垦义务人逃避责任,把包袱甩给了国家。因此,为了防止和杜绝此种情况的出现,条例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3-4]
内容解读编辑 语音法制办负责人就《土地复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年3月5日,总宝签署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日前,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上述五项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各个环节的要求,形成了比较有约束力的措施链条,将有力地促进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问:为了加强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大量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难点。为了做到“旧账快还”,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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