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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由于日常生活中水资源污染和浪费严重,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但在实际的示范工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因此要加快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作的步伐。
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应当由具有评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取水的迫切需要及时提出评审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证预申请的技术依据。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结合水源和取水口,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进行评审。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审核的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资源示范工作将纳入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探索建立水资源示范工作信用评价体系,严惩在水资源示范工作中弄虚作或委托单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在水资源论证中,很多只需要有当地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可以进行水资源论证。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论证工作往往是在没有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进行的,取排水口没有明确界定。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论证工作信息不充分,也会产生很大的工作量,并会导致论证深度严重不足,很难达到论证工作的效果。

随着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受到人口、资源、环境的制约,人与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一些的情况,如:,个别流域核定取水许可量超过可利用水资源总量;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超过其承受能力;一些新建水利工程长期蓄水不足,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效益难以正常发挥;一些重大建设布局已难以保证水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等。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整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掠夺性开发和竞争性使用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后期建设项目影响前期建设项目取水,进而利益转移,水事纠纷不断。这些都要求细化水资源开发的事前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区域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全省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确保了《规划》各项要求的落实,并有效地将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从而达到定水、定水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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