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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床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重叠法、矩阵法和环境评价系统法三种。这些方法都是将矿区环境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进行综合分析,重叠法是将矿区的地形、地质、生物、景观等调查资料和开采、复垦工程分别标注和绘制在有网格的地图上,这类地图互相重叠,可以了解环境变化状况,从而确定开采复垦的方案 [2] 。
三是规范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要求。条例规定,国家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5. 问: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性,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是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全社会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性,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积主动复垦的税收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四是明确对地方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将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6.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部门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是完善对社会投资者参与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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