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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上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小型水库建设等其他项目,各市县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加快建设。要筹措资金保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汇报,利用国家对藏区、贫困地区、地区及革命老区等支持政策,继续积争取资金。另一方面,要抓住当前国家安排抗疫特别国债、地方专项的政策机遇,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大向同级党委、汇报力度,努力争取资金支持,同时,要持续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深入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加快水价改革,提升水利项目融资能力,努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水利投资缺口难题,加快补齐水利工程短板。四要强化管理保安全。各市县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推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再上新台阶;要持续改善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贯彻落实省委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水土保持】体系构建原则;,全面性与典型性。监测指标应当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全面而又准确反映建设项目水土流失以及水土保持的变化与效益。第二,实用性与可得性。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应当紧密结合监测现状,提高其实际可操作性。同时,监测结果应当具有可比性,并且可将其作为水土保持效果的评价因子。第三,相对立性。减少各指标重叠区域,减小相关性,避免垃圾数据的产生,监测力度。
【水土保持】根据全国各类开发区目前的现状,开发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总体三个区块:一是建成区,绝大多数入驻项目已落地建成多年,目前的水土流失问题不严重,但水土保持合规性差异较大,有许多项目没有全面、明确的水土保持结论,存在许多问题;二是在建区,目前正在引进、建设入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处在过程中,也是报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区块;三是未建区,即预留待未来开发的相当区域,现状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不突出,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是提出性意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后,整个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变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由入驻企业承担自身占地范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因此,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衔接,需要根据开发区与入驻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总体三类情况,一是已建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应主要由入驻企业承担,并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半年时间,长不超过一年)内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履行完全部法律程序,然后交开发区管理机构。二是在建区,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企业承担,现状存在的问题由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防治责任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三是未建区,因尚没有入驻企业,但已涉及土石方施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治责任全部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
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制度体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区域评估、监测“三色”评价等制度,修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系统梳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政策制度,做好“立改废释”。
做好水土保持扶贫工作。抓好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整改落实,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投资对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水土流失治理的倾斜和支持力度,落实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支持贫困户的政策要求。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切实做好城口县定点扶贫帮扶工作,巩固城口县脱贫攻坚成效。
明确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规划,在规划批准前,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有关论证材料,重点研究了水资源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符合性,以及规划需水量规模、节水评价、取水与回水方案、水资源与生态保护护理措施的合理性等。涉及跨省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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