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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抓好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落实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要求,加强与有关规划审批部门、区域管理机构、项目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水资源理论认证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突出论证重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时,要进一步突出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口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建设项目取水口是否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保证目标要求、配水指标、地下水总取水量及水位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取水量是否满足节水要求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一)流域性建设项目水利部授权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区域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全省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确保了《规划》各项要求的落实,并有效地将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从而达到定水、定水量的目的。
在就地经济条件下,解决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利用和有效保护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管理,同时加强事前管理和过程管理。水资源论证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1993年,颁布实施了《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确立了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申领取水许可证。该制度的实施,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计划用水,严格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起到了积作用。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事前监督管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原重大取水工程要求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水矛盾、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匹配条件、水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与当前的水资源短缺状况不相适应。
以水资源管理和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审查建设项目取水和生态流量保证目标、河水配置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用水定额等指标,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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