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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a)对面积较大的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及其影响范围适当扩大,也可结合地下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地下水源论证范围;b) 以矿井排水为水源,除应综合考虑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外,还应考虑矿井排水影响区域,确定地下水水源论证范围。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的,应综合考虑水源、供水范围和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合理确定水源范围。
由于日常生活中水资源污染和浪费严重,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但在实际的示范工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因此要加快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作的步伐。
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应当由具有评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取水的迫切需要及时提出评审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证预申请的技术依据。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结合水源和取水口,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进行评审。

取水较少、取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可以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已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情况。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突出论证重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时,要进一步突出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口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建设项目取水口是否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保证目标要求、配水指标、地下水总取水量及水位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取水量是否满足节水要求等。

随着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受到人口、资源、环境的制约,人与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一些的情况,如:,个别流域核定取水许可量超过可利用水资源总量;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超过其承受能力;一些新建水利工程长期蓄水不足,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效益难以正常发挥;一些重大建设布局已难以保证水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等。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整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掠夺性开发和竞争性使用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后期建设项目影响前期建设项目取水,进而利益转移,水事纠纷不断。这些都要求细化水资源开发的事前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以水资源管理和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审查建设项目取水和生态流量保证目标、河水配置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用水定额等指标,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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