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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缺乏统一规定:目前许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追求建设项目是否有可靠的水源,没有对建设项目周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全面分析。这只解决了建设项目本身的水资源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水资源的安全问题。

在就地经济条件下,解决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利用和有效保护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管理,同时加强事前管理和过程管理。水资源论证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1993年,颁布实施了《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确立了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申领取水许可证。该制度的实施,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计划用水,严格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起到了积作用。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事前监督管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原重大取水工程要求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水矛盾、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匹配条件、水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与当前的水资源短缺状况不相适应。

水资源论证工作从总体析水资源的论证水平和许可范围,用水的合理性、节水和水资源保护,以及公众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认识,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从水资源论证与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水资源论证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由于日常生活中水资源污染和浪费严重,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但在实际的示范工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因此要加快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作的步伐。
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应当由具有评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取水的迫切需要及时提出评审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证预申请的技术依据。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结合水源和取水口,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进行评审。
经过20多年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和交通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然而,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问题已经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运作和经济手段得以解决。管理抑制了水需求的快速增长,通过一套有效的制度来协调竞争性用水,确保可持续发展水资源论证是宏观调控体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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