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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意义重大,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有很大影响,而且对周边居民也有很大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现阶段我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还没有引起群众的重视,这导致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过程中,对受影响方利益考虑不全面,给今后的工作埋下了诸多隐患,增加了工作难度。

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需要分析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根据生态流量**目标提出评价区域,流域水量配置指标、地下水总取水量及水位控制指标、区域总用水量及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提出本项目总用水量及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提出了工程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每一次开发建设都意味着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这种配置和利用意味着水资源的现状会发生发展和变化,进而可能产生这种和那种影响。因此,面对未来高标准、高要求的开发建设,在水资源有限、稀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合理利用,是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开展水资源论证十分必要。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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