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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有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土保持验收、水资源论证、土地复垦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法律、法规、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东方土地复垦 节能 评估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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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价格面谈 发货地址贵阳 发货时间待定 服务一对一 发货方式电子版
编制矿山土地复垦规划时。应详细掌握矿山场地和生产的实际情况:矿山土地复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后复垦,一是交替复垦,二者的勘测和规划略有区别。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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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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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范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要求。条例规定,国家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5. 问: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性,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是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全社会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性,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积主动复垦的税收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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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是完善对社会投资者参与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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