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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矿山土地复垦规划时。应详细掌握矿山场地和生产的实际情况:矿山土地复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后复垦,一是交替复垦,二者的勘测和规划略有区别。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的?
答: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先要搞清楚该谁承担复垦责任,解决“谁来复垦”的问题。条例结合损毁土地的成因,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
一是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是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即历史损毁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

通常废石尾矿中存在着一系列不利植物生长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重金属污染、pH值小于5或大于8.5、含水量不平衡、颗粒尺寸的级配不稳定、缺乏养分、表土不稳定等。因此。即使是种草植树,也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有效的处理方法是回填一定厚度的表土。废石中如果不添加表土,则除硫化氧化菌外,其土壤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通常是不存在的。培养一种能进行必要的养分循环的土壤有机体,对于培植一种自身延续的植物是十分重要的。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采空区或废石场的回填作业可由采矿设备来完成,同填表土的厚度,根据用途确定,当采用交替法复垦时,废石直接排放到采空区充填。属于这种方法的有:索斗挖掘机开采复土法,汽车回运复土法,沿等高线分区段剥离开采复土法等。
四是明确对地方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将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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